(2017)黔272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周承平与沈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平,沈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909号原告:周承平,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被告:沈振亚,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承平诉被告沈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承平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承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承平负担。审判长 杜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