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和博函与沈阳市沈河区双福隆健身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博函,沈阳市沈河区双福隆健身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343号原告:和博函。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双福隆健身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投资人:许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博函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双福隆健身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博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博函负担。审 判 长 唐 卫审 判 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