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梅怀川与闫鲁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市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怀川,闫鲁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市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119号原告:梅怀川,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闫鲁鲁,男,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市场营销服务部,电话:0537-316****,地址:济宁市科苑路与红星路交汇处。原告梅怀川与被告闫鲁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市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8万元;2、诉讼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8时50分被告驾驶鲁H×××××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梅怀川驾驶的AZC36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故引起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市场营销服务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梅怀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耀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