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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3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华泰医用助剂有限公司,胡庆国,李志荣,钟永涛,孙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89号之三申请人: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钟永涛,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国,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华泰医用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谭秀纲,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胡庆国,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李志荣,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钟永涛,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孙璇,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海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海华泰医用助剂有限公司、胡庆国、李志荣、钟永涛、孙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泰安弘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华泰医用助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济海华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孙其运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