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军与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郑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民初3438号原告李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健,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李军诉被告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诉称:2015年7月18日,被告郑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仅向原告付息至2015年12月4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付清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2015年7月18日,被告郑健给原告李军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军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特立此据,归还日期2015.7.18_2016.7.18月息为2分。借款人:郑健”。2、2015年7月18日,原告李军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郑建转款200000的转账凭条。被告郑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诉称、举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被告郑健从原告李军处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至2016年7月18日,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仅向原告付息至2015年12月4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郑健从原告李军处借款20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依约定月息2分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健偿还借原告李军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约定月息2分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郑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德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