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神宝、安徽省远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宝,安徽省远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神宝,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远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良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6)皖010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远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传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