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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永超与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超,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623号原告:孟永超,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高辉,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原告孟永超与被告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孟永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孟永超负担。审判员  卢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