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永超与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超,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623号原告:孟永超,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高辉,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原告孟永超与被告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孟永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孟永超负担。审判员 卢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