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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发时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发时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慧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420号原告驻马店市发时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殷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慧玲,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发时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发时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