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平县村民委员会与尹贻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村民委员会,尹贻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36号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尹胜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贻明,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贻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志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