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平县村民委员会与尹贻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村民委员会,尹贻明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36号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尹胜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贻明,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贻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东平县接山镇尹山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志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