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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振敏与于同持、姜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敏,于同持,姜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14号原告:王振敏,男。被告:于同持,男。被告:姜淑俊,女。原告王振敏与被告于同持、姜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振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振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