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童甬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号*幢*号******室。法定代表人:邵永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6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甬力文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6民初9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