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曲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曲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71号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晓霞,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鹏,住大连市。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