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骏旗与陈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骏旗,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骏旗,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飞,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骏旗与被执行人陈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2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