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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骏旗与陈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骏旗,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骏旗,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飞,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骏旗与被执行人陈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2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