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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永佰与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佰,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魏永佰,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东湾镇大坝村人,住平川区红会铁路北巷。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文胜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执行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