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都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曾义、胡维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304执恢1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都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曾义、胡维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代理书记员 严 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