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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鑫天功置业有限公司、齐卫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鑫天功置业有限公司,齐卫东,王明顺,吴福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鑫天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滑县新区。法定代表人:齐卫东。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卫东,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顺,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卿,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省鑫天功置业有限公司,齐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王明顺、吴福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涉及转让股权的河南鑫天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注册地均在河南省,滑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王明顺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王明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对本案管辖权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