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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冯某2与冯某1、梁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2,冯某1,梁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126号原告:冯某2,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耀威,系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1,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冯某2与被告冯某1、梁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