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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贤杰、汤仕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贤杰,汤仕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贤杰,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仕兴,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诉人孙贤杰与被上诉人汤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黔27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后,孙贤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孙贤杰。审判长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审判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