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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国民与尹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民,尹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05号原告吴国民。被告尹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民与被告尹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