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国民与尹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民,尹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05号原告吴国民。被告尹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民与被告尹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安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