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724号原告: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工业园区(云会村)。法定代表人:俞炳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苏元,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云福,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九龙村。法定代表人:元小琴。委托代理人: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佳伟,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杭州精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书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