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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文众与柴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263-2号原告:戴文众,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柴美荣,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文圣区。原告戴文众诉被告柴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文众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众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文众负担。审 判 长  冀秋菊审 判 员  鲍 丹人民陪审员  李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