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1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文众与柴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263-2号原告:戴文众,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柴美荣,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文圣区。原告戴文众诉被告柴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文众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众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文众负担。审 判 长 冀秋菊审 判 员 鲍 丹人民陪审员 李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