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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5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天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36号之���被执行人范天旭,男,1984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范天旭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范天旭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天旭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范天旭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范天旭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8月2日到被执行人范天旭所在辖区调查现状,辖区负责人告知被执行人范天旭现下落不明。3、2017年8月17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范天旭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范天旭名下无车辆、有存款1550.30元,但实际冻结金额为50.30元。4、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范天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天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