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席某某,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091号原告:徐某,女。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晨,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席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席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徐某与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现原、被告依据该协议发生纠纷,原告在首次开庭前合同中约定有仲裁仲裁条款,故被告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异议成立。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6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