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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甘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441号原告:甘某,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谈某,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戚荣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