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甘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441号原告:甘某,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谈某,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戚荣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