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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述国、徐晓英、唐述军、徐利容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述国,徐晓英,唐述军,徐利容,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2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述国,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徐晓英,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唐述军,男,1975年5月10出生,汉族,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徐利容,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述国、徐晓英、唐述军、徐利容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通江县商业用房及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通江县商业用房及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茂生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