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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175周铁虎与程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虎,程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75号原告:周铁虎,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辉,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周铁虎与被告程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周铁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铁虎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0元,公告费535.30元,合计6045.30元(周铁虎已预交),由周铁虎负担。审 判 长  陈教智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人民陪审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