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代与陈炳雄、陈益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代,陈炳雄,陈益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606号原告:石代。被告:陈炳雄。被告:陈益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代诉被告陈炳雄、陈益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石代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炳雄、陈益中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代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