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于太原市阳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伟从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白色速腾轿车一辆。次日晚,其伪造该车行驶证并持该证作抵押,向被害人赵某借款人民币3.8万元,所获钱款全部用于归还其此前所欠赌债。2017年3月28日,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刘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汽车租赁登记表、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质押借款合同、微信转账截图、山西大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张某、刘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刘伟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行驶证作抵押,骗取他人人民币3.8万元并用于偿还赌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8万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婧人民陪审员 刘桂娥人民陪审员 任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世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