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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继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林晓刚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林晓刚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2082号原告:刘继明,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诉讼理人:张玉波,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11603190-9。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职务: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杨阳,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誉州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晓刚,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继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林晓刚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被告林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第一被告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4057.36元、误工费2155.36元(19天×113.44元)、护理费2155.36元(19天×113.44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交通费236元、合计10504.08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7时20分许,被告林晓刚驾驶×××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冶交通第七标段155公里+9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正在施工的赵作辉无证驾驶铲车相撞,造成原告刘继明受伤,×××号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林晓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辩称:2017年5月12日林晓刚驾驶×××轿车与赵作辉驾驶的铲车相撞,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晓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的车辆也需要人伤部分赔偿,赔偿应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和医药费的10%。被告林晓刚辩称:2017年5月12日7时20分许,被告林晓刚驾驶×××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冶交通第七标段155公里+9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正在施工的赵作辉无证驾驶铲车相撞,造成原告刘继明受伤,×××号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无异议。但对扎鲁特旗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7)第463号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晓刚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有异议,赵作辉在此次事故中属于无证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况且扎鲁特旗交警大队的理由部分也肯定了赵作辉具有过错,刘继明的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认可林晓刚应付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我驾驶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林晓刚的赔偿责任部分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5月12日7时20分许,原告刘继明从扎鲁特旗鲁北镇城府宾馆附近乘坐被告林晓刚驾驶的牛亮亮所有的×××号出租车前往扎鲁特旗鲁北镇东湖光电站,该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冶交通第七标段155公里+9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正在施工的赵作辉无证驾驶铲车相撞,造成原告刘继明受伤,后在扎鲁特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颌面外伤,支付医疗费4057.36元、误工费1993.1元(19天×104.9元)、护理费2021.6元(19天×106.4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交通费236元、合计10208.06元。另查明,被告林晓刚驾驶的牛亮亮所有的车辆是扎鲁特旗运征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且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50万元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又查明,经扎鲁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认定被告林晓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林晓刚对此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向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复核,故2017年6月23日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通公交字【2017】第068号,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院认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将旅客运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刘继明乘坐被告林晓刚驾驶的扎鲁特旗运征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原告刘继明支付乘车费,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出租车一方应当保证乘车人的安全。×××号牌出租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投保了每座50万元的承运险。本次事故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通公交字【2017】第068号,符合法律规定,该结论可作为确定事故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林晓刚(×××号牌出租车的驾驶人)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刘继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在承运险限额内予以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被告不认可,但此交通费确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内赔偿原告刘继明医疗费、误工费、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0208.0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林晓刚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继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萨 日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