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良与申请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64号申请人:赵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人赵良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弘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陈巴尔虎旗弘盛嘉园小区2号综合楼-库房-52号房产予以查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10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满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