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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滕州市德利福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滕州市德利福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陈冰海,彭兆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陈冰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州市德利福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青啤大道西首。法定代表人:甄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冰海,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铜山县。原审被告:彭兆启,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铜山县。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德利福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福公司)、原审被告陈冰海、彭兆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应由德利福公司举证证明其向翔盟公司发货总价值为9259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