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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与朱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朱维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423号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松山村委会松山村。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维章,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诉被告朱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马荣昌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