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财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添财与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添财,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财保88-2号申请人:徐添财,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68324723。法定代表人:徐中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添财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安徽省江南水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2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霂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