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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鸿鹤与刘洪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鸿鹤,刘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韩鸿鹤被执行人:刘洪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鸿鹤与被执行人刘洪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1执字第34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