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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东红与谢延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红,谢延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红被执行人:谢延四刘东红诉谢延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东红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延四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执2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