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东红与谢延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红,谢延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红被执行人:谢延四刘东红诉谢延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东红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延四已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执2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