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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有富、唐春梅、黄昌学、陈雪玲与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有富,唐春梅,黄昌学,陈雪玲,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有富,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春梅,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昌学,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玲,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斌,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有富、唐春梅、黄昌学、陈雪玲因与被上诉人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罗斌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应给予高有富、唐春梅、黄昌学、陈雪玲答辩期而未给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有富、唐春梅、黄昌学、陈雪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 波审判员 易小峰审判员 裘南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