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朝金等三人与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金,唐晓兵,郭前英,马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2027号原告:唐朝金,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江,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晓兵,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江,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前英,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江,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明,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唐朝金、唐晓兵、郭前英与被告马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朝金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朝金、唐晓兵、郭前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三原告工资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上年,被告雇佣三原告到其承揽的山东省济南市牛旺庄工程项目中的砼工程做工,工作时间截止到2013年底,被告共欠三原告工资款50000元,并出具50000元欠条一份。之后被告仅向三原告偿付10000元外,尚欠40000元未偿付,后经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偿付。被告马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通过微信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可能已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没有更改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如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雇佣三原告到其承揽的济南市牛旺庄工程项目做工。经双方结算,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唐晓兵、唐朝金、郭前英济南工地牛旺庄工资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马明2013年12月30日身份证××。此后,被告于2014年支付了三原告工资1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三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欠三原告劳务费有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三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10000元工资,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唐朝金、唐晓兵、郭前英支付劳务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马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君常附件: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