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10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1080号(蓝燕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0。经营者:侯菊珍。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其已与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吴 星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