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车邵林与被告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邵林,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997号原告:车邵林,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江林,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车邵林与被告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车邵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邵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586.00元,减半收取计1,793.00元(免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