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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车邵林与被告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邵林,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997号原告:车邵林,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江林,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车邵林与被告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车邵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邵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586.00元,减半收取计1,793.00元(免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