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常海龙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海龙,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雅安市雨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海龙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海龙从2009年11月至2016年1月,借调到雅安市雨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派驻水津关沙场管理人员。期间,2010年7月工作关系转到雨城区财政局。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相关企业人员为与常海龙搞好关系,并希望能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常海龙职务上的关照帮助,送给常海龙现金共计12万元,常海龙全部予以收受,用于个人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与国资公司合作开采水津关��场的名石砂石加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为感谢常海龙在水津关砂场日常经营生产中给予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常海龙人民币现金共计7万元,常海龙予以收受;2、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李某授意其聘请的水津关砂场管理人员陈某某,以给常海龙每个月发1万元工资的名义,先后5次送给常海龙人民币现金共计5万元,常海龙予以收受。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常海龙被雨城区纪委工作人员带至纪委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未掌握的上述违法犯罪事实。案发后,常海龙退出全部赃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雨城区纪委案件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常海龙在纪委接受调查期间表现情况说明、自书材料、交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干部履历��、年度考核表、任职、调动文件、辞职报告及文件、联合经营砂石精料协议、证人李某、陈某某、许某某证言、被告人常海龙供述及同步视听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2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海龙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海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常海龙的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常海龙的违法所得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姣审 判 员  王雅江人民陪审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虹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