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小波与谢君王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波,王兴奎,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445号原告谭小波,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奎,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君,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波与被告王兴奎、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小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谭小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淦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