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文明与林传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林传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6号原告:刘文明,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传龙,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刘文明与被告林传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文明负担。刘文明起诉时已缴纳受理费322元,扣减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后剩余317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冀 东代理审判员 洪聪滨人民陪审员 江玉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