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贵勇与被告吴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贵勇,吴升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02号原告:程贵勇。被告:吴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贵勇与被告吴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贵勇以起诉诉请错误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贵勇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程贵勇负担。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