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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贵勇与被告吴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贵勇,吴升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02号原告:程贵勇。被告:吴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贵勇与被告吴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贵勇以起诉诉请错误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贵勇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程贵勇负担。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