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驰与宿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宿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民初1258号原告:张驰,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同江经营部职员,住同江市。被告:宿晓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凯滋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同江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驰与被告宿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驰、被告宿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宿晓峰偿还借款450000元;2.宿晓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给付时止的利息;3.张驰在宿晓峰提供的抵押物范围内优先受偿;4.宿晓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宿晓峰在张驰处借款450000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为1%,如果未按期还款按所欠本息之和的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宿晓峰用自有的位于佳木斯市×��区港务社区××港湾××楼××#××单元××室住宅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宿晓峰未还款。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提出诉讼请求。宿晓峰辩称,张驰所述与事实不符,钱不是2017年1月11日开始借的,而是2014年开始,好多次借款累计在一起重新打的借据。要求张驰出示每一笔借款的相关借据,借据都在张驰手里。借款450000元是事实,但要求张驰说明450000元的由来。我也愿意偿还这笔钱,但是由于2016年11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查封厂房,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希望张驰给予一定补偿。这笔钱是用于企业经营的,由于原来是朋友关系才愿意拿出自己的房产做的他项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之前借款,至2016年6月2日,宿晓峰、安喜才出具欠条:欠675050元,月利率2分,系黑���江凯滋食品有限公司宿晓峰欠张驰借款。2016年年末,借款人归还张驰300000元。2016年12月19日,张驰与安喜才、宿晓峰及其爱人殷迎春就欠款达成协议:一、黑龙江凯滋食品有限公司及共同借款人宿晓峰欠张驰756000元,…。二、共同借款人宿晓峰和爱人殷迎春自愿为欠张驰全部债务756000元中的450000元,用其住宅楼提供抵押,住宅楼座落佳木斯市金港湾一期8(0)(幢)3单元030602号房,面积86.5平方米。…。三、在2017年1月25日共同借款人宿晓峰先偿还张驰1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再偿还300000元,全部欠款还完后,张驰将住宅楼返宿晓峰,…。就450000元欠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同日,宿晓峰、殷迎春与张驰签订房屋抵押合同。2017年1月11日,应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宿晓峰与张驰就450000元欠款重新签订标准借款合同,利率和违约金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就原抵押合同内容重新签订标准抵押合同,并在黑(××)××不动产权××住宅××登记抵押权[××(××)佳木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241号]。到期后,宿晓峰未还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张驰放弃月利率20‰,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宿晓峰承认张驰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驰与宿晓峰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2016年6月2日宿晓峰、安喜才出具的欠条,是对原来借款的结算,在没有证据证明原来借款及还款的详细情况下,应当认定欠条记载的借款为本金。至2016年12月19日,张驰与安喜才、宿晓峰及其爱人殷迎春就欠款达成的协议,以及张驰与宿晓峰、殷迎春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宿晓峰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有法律效力;其他内容以及抵押合同也都是对协议书及房屋抵押合同的重复,不具有单独意义。综上所述,张驰归还借款及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但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宿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张驰450000元;二、张驰在宿晓峰抵押住宅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张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宿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