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忠龙与孙鹏举、韩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龙,孙鹏举,韩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113号原告:王忠龙,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鹏举,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德斌,男,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忠龙与被告孙鹏举、韩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忠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已预收218.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王忠龙负担。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