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喜云与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喜云,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63号原告:卢喜云,女,195年6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棉纺西路1号大厦。法定代表人:丁郑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升,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卢喜云诉被告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卢喜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喜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喜云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