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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喜云与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喜云,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63号原告:卢喜云,女,195年6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彦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棉纺西路1号大厦。法定代表人:丁郑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升,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卢喜云诉被告河南嵩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卢喜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喜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卢喜云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