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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某某,男,1953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三江口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就本案执行标的款、案件诉讼费等合计人民币25213.00元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双方当事人正按上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当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单某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上述执行标的款、案件诉讼费等欠款义务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江审 判 员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