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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旭牛与被执行人田二小、姚晋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牛,田二小,姚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牛,男,1973年6月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被执行人田二小,男,1970年1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姚晋玲,女,1972年7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旭牛与田二小、姚晋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二小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晋玲下落不明,经三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