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炳录申请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炳录,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于炳录,男,汉族,1986年4月1日生,住浑江区河口乡河口村。被执行人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国。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于炳录申请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劳人仲调字(2017)2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白山市名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于炳录拖欠的工资9776.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权利人于炳录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山劳人仲调字(2017)2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