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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玉芹、张留军等与洛阳瑞汇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芹,张留军,洛阳瑞汇商贸有限公司,史红瑞,杨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44号原告:刘玉芹,女,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张留军,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瑞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城角村。法定代表人:史红瑞。被告:史红瑞,女,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现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杨巧芳,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刘玉芹、张留军与被告洛阳瑞汇商贸有限公司、史红瑞、杨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芹、张留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玉芹、张留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